关于被害人褚海涛非正常死亡的疑点和诉求

日期:01-17  点击:  属于:法治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第一事发地点、事发时间及事发内容与事实【相悖】严重不符。

      证据【1】、2020年10月7日早上沂水交警大队的办案交警崔健,通知被害人褚海涛母亲朱爱莲及其亲属去沂水县高桥镇派出所看事发现场,2020年10月7日下午,办案交警崔健将被害人褚海涛从沂水中心医院拉去沂水县殡仪馆,登记的遗体存放登记明细表中的事发地点,也是高桥镇。

       证据【2】、2020年10月7日上午办案交警崔健告知朱爱莲,他从已调取的事发现场监控视频中,看到事发时天还未亮,看到肇事车辆打着转向灯在拐弯调头行驶过程中刮擦了被害人褚海涛正常骑行的二轮电动车的事实,朱爱莲在事发当天上午要求办案交警崔健向其依法公开出示并提供他已调取并保存的事发现场监控视频,但办案交警崔健向朱爱莲声称;他已调取看了分析结果对朱爱莲不利,但办案交警崔健拒不依法履行行政法定职责,拒绝向朱爱莲公开出示在事发当天早上就已调取保存的第一事发时的现场监控视频。

        证据【3】、2021年7月10日晚上,朱爱莲向沂水县道托镇派出所报警时与派出所民警的电话录音;接警的民警证实道托镇派出所于2020年10月7日早上,就已调取保管着第一事发瞬间的监控视频录像,派出所民警让朱爱莲申请法院去调取道托派出所,在2020年10月7日早上就已调取保管的第一事发时的现场监控视频录像的事实。

       证据【4】、沂水办案交警与肇事司机房绍其合谋串供后,作出的第一次2020年10月7日、第二次2020年11月20日造假的询问笔录。证实事发时肇事司机打着转向灯拐弯调头行驶过程中刮擦了被害人褚海涛正常骑行的二轮电动车;办案交警为了骗保与肇事司机房绍其合伙串供后,共同参与殴打被害人褚海涛及伪造假追尾事故现场后,办案交警向朱爱莲及鉴定专家提供伪造假追尾事故现场的照片中,早已看不到事发时肇事车辆打着转向灯拐弯调头时的踪影。

      证据【5】、沂水办案交警向朱爱莲提供的办案交警与肇事司机房绍其合伙伪造假追尾事故现场后,又用伪造的假追尾事故现场拍了两段共2分钟的执法记录仪视频皆证明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是在拐弯调头行驶过程中刮擦了被害人褚海涛正常骑行的二轮电动车的事实。

       证据【6】、办案交警与肇事司机房绍其合伙共同参与殴打被害人褚海涛及伪造假追尾事故现场后,办案交警又指使肇事司机房绍其向沂水县公安局110的报警记录、肇事司机房绍其向中国人保客服、向中华保险客服的报案记录都能证实肇事车辆是在拐弯调头行驶过程中碰撞被害人褚海涛的事实。

       证据【7】、过路目击证人兼报警人刘小二向沂水县公安局110报警与女接警员的电话报警录音内容,也能证实事发时肇事车辆是在拐弯调头行驶过程中碰撞被害人褚海涛正常骑行中的二轮电动车的事实。

       证据【8】、沂水交警向朱爱莲提供的沂水县公安局的122警单及沂水交警大队长刘长波签名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签名都证明了事发时肇事车辆是在拐弯调头行驶过程中刮擦了被害人褚海涛正常骑行的二轮电动车的事实。

      证据【9】、中华保险公司的李学宝接到肇事司机房绍其向中华保险公司客服报案后,李学宝赶到事发现场,经询问肇事司机房绍其后,李学宝得知事发时肇事车辆的车头已转弯调头成U字形时碰撞被害人褚海涛正常骑行中的二轮电动车的事实。

      证据【10】、中国人保沂水分公司的贾旭东向朱爱莲提供了肇事司机房绍其用自己的手机号与冒充中国人保客服的假报案录音;肇事司机房绍其谎称他的肇事车辆是新车。事发时肇事车辆还没有挂车牌号及肇事车辆超载就上路运营的犯罪事实。

      以上诸多客观事实证据,均证明了事发时肇事车辆是在拐弯调头行驶过程中碰撞被害人褚海涛正常骑行的二轮电动车的这一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沂水办案交警为了骗保,为了逃避与肇事司机房绍其合伙共同参与殴打被害人褚海涛的刑事责任。沂水办案交警故意依据采用与肇事司机房绍其合谋串供后,恶意依据采用伪造的假追尾事故现场,故意作出严重错误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认定为肇事车辆事发时顺行停放在路边人行道上,违法认定被害人褚海涛骑行二轮电动车追尾肇事车辆后尾保险杠致死的假象,沂水办案交警的目的就是想掩盖与肇事司机房绍其合伙故意殴打被害人褚海涛致死的事实真相,故意窝藏、包庇杀人犯,使其逃脱刑事和法律的制裁!

      二、该案第一事发时的时间、地点、公安交警存在明显造假的犯罪事实。

      综上证据证实,第一案发时间是2020年10月7日凌晨2点左右,天还未亮。沂水交警大队向朱爱莲提供的所有证据证实事发时肇事车辆是在拐弯调头行驶过程中碰撞了被害人褚海涛正常骑行的二轮电动车。办案交警所出具的两份造假事故认定书中违法认定的事发时间是10月7日早上6点07分左右,是办案交警与肇事司机房绍其合伙共同参与伪造假追尾事故现场时的时间,正好是2020年10月7日早上6点07分左右的犯罪事实,也是沂水县日出时的北京时间;办案交警有恶意篡改第一案发时间的犯罪事实,其目的就是为了掩盖与肇事司机房绍其合伙共同参与殴打被害人褚海涛及伪造假追尾事故现场的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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