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刘晶:大连市中山区法院执行局法官许某涉嫌冒充签名枉法裁判

日期:02-24  点击:  属于:直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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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人:刘晶 女 195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210402195912074149。现居无定所。电话18342065828
       被举报人:许冠钦 男 系大连市中山区法院执行局法官
       举报内容和请求事项:
       依法查处许冠钦法官枉法裁判、冒充举报人签名等违法行为。
       事实与理由:
        一、枉法裁判:
        枉法裁判,是指司法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许冠钦法官在办理大连银行与我的执行案件中,故意违反最高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1款3项规定,明知道位于大连市西岗区三环街65号3单元3越4层3号房屋系举报人维持生活必需的唯一居住房屋,在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申请拍卖该房屋时,未按照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举报人提供居住房屋,亦未同意参照当地房屋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前提下,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9年)辽0202执1949号执行裁定书,直接将上述房屋拍卖,导致举报人无家可归,流落街头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枉法裁判。
       二、冒充举报人在《送达回证》上面签字,编造已经将执行裁定和拍卖通知等法律文书已经送达举报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举报人在执行拍卖行为终结之前无法提出执行异议的严重后果。
       1、中山区法院(2022)辽0202执异24号执行裁定审查查明的“执行卷宗”记载的2019年5月23日,刘晶签收执行通知书上面的刘晶签名是执行法官许冠钦等人伪造的,不发生执行通知书已经送达给刘晶的法律效力。
       2、许冠钦法官在整个执行拍卖过程中均未依法将相关执行拍卖法律文书送达给刘晶,许冠钦法官等人至始至终没有依法将拍卖执行通知或裁定送达给举报人,导致举报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才知道以上拍卖相关信息。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的后果应由中山区法院承担,理由如下:
      (1)本案诉讼阶段,调解书上面的西岗区彩云路16号1-1是举报人身份证地址,该地址房屋是举报人2009年已经离婚前夫的房子,早在2014年已经卖掉。见(2018)辽0202民初2400调解书。
       (2)本案执行阶段,举报人留给中山区法院许冠钦法官的住址是西岗区三环街65号3单元3越4层3号,即案涉拍卖房屋的地址。见2019年5月23日送达记录单(执行)。
       (3)案涉房屋拍卖前,中山区法院的法律文书都是送到西岗区彩云路16号1-1,导致举报人无法收到;2019年7月22日,没有法院的人给举报人打过电话;这个后果应当由中山区法院承担。见2019年7月22日送达记录(执行)。
       (4)2019年10月31日,案涉房屋拍卖后,买受人瞿世杰未经举报人同意,没有法院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直接撬开门锁私自进入举报人的房屋。
        (5)2019年12月19日,既然电话已经联系上举报人,举报人告知在外地,下周回来。那么,下周,2019年12月26日,送达之前,法官应当电话联系一下异议人,询问是否已经回来,如果回来了,约定见面时间和送达地址后再行送达。而法院送达人员没这样,于2019年12月26日,直接将相关法律文书送到西岗区三环街65号3单元3越4层3号这里,此时,案涉房屋已经物是人非。家中有人,肯定是瞿世杰的家人;问房主,瞿世杰肯定称不认识举报人;到社区查询,没有举报人信息就对了,拍什么照举报人也收不到啊。见2019年12月19日、26日送达记录(执行)。
        综上特提出举报,请依法查处为盼!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刘晶,女,195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210402195912074149,现居无定所,电话18342065828
       复议被申请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湾广场1号,法定代表人:夏立国,系该行行长。
       复议申请人不服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202执异24号执行裁定书,向大连市中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202执异24号执行裁定书,支持复议申请人刘晶的执行异议申请。
      复议理由:
       一、大连市西岗区三环街65号3单元3越4层3号房屋时复议申请人刘晶维持生活必需的唯一居住房屋,中山区法院在复议被申请人大连银行未同意按照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复议申请人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前提下同意拍卖,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第10号)第20条3项规定,程序明显违法,严重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直接导致异议人无家可归,流浪街头,执行法官许冠钦严重失职渎职。
       二、中山区法院(2022)辽0202执异24号执行裁定审查查明的“执行卷宗记载的2019年5月23日,异议人签收执行通知书”上面的刘静签名时执行法官许冠钦等人伪造的,不发生执行通知书已经送达给刘静的法律效力。中山区法院依据这个伪造签名执行通知书驳回刘静的执行异议,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中山区法院在整个执行拍卖过程中均未依法将相关执行拍卖法律文书送达给刘静,中山区法院负责执行的许冠钦法官等人至始至终没有依法将拍卖执行通知或裁定送达给异议人,导致异议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才知道以上拍卖相关信息,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的后果应由中山区法院承担,理由如下:
        1、本案诉讼阶段,调解书上面的西岗区彩云路16号1-1是异议人身份证地址,该地址房屋是薏苡仁2009年已经离婚前夫的房子,早在2014年已经卖掉。见(2018)辽0202民初2400调解书。
       2、本案执行阶段,异议人留给中山区法院许冠钦法官的住址是西岗区三环街65号3单元3越4层3号,即案涉拍卖房屋的地址。见2019年5月23日送达记录单(执行)。
      3、案涉房屋拍卖前,中山区法院的法律文书都是送到西岗区彩云路16号1-1,导致异议人无法收到;2019年7月22日,没有法院的人给异议人打过电话;这个后果应当由中山区法院承担。见2019年7月22日,送达记录(执行)。
      4、2019年10月31日,案涉房屋拍卖后,买受人翟世杰未经异议人同意,没有法院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直接撬开门锁私自进入异议人的房屋。
      5、2019年12月19日,既然电话已经联系上异议人,异议人告知在外地,下周回来。那么,下周,2019年12月26日,送达之前,法官应当电话联系一下异议人,询问是否已经回来,如果回来了,约定见面时间和送达地址后再行送达。而法院送达人员没这样,于2019年12月26日,直接将相关法律文书送到西岗区三环街65号3单元3越4层3号这里,此时,案涉房屋已经物是人非。家中有人,肯定是翟世杰的家人;问房主,翟世杰肯定称不认识异议人;到社区查询,没有异议人信息就对了,拍什么照异议人也收不到啊。见2019年12月19日、26日,送达记录(执行)。
       四、复议被申请人大连银行关于拍卖案涉房屋系抵押房屋,仅需要给予6个月宽限期,不须预留5-8个月租金的主张是混淆视听,于法无据。
       首先,拍卖抵押房屋给予6个月宽限期与按照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刘静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是最高法院两个不同司法解释的不同规定 ,二者不是一码事,不矛盾,不排斥。
      其次,《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的是五至八年的租金,不是5-8个月的租金。
       综上,复议申请人的异议申请符合《民诉法》第225条及《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请依法受理并支持异议人的请求为盼!
      此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刘晶
       2022年2月16日
 
         举报人提供证据证明事项
       第一组:大连房屋交易市场房屋情况一份:拍卖申请书一份、中山区法院(2019)辽0202执1949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证明:许冠钦法官明知拍卖前、案涉房屋是举报人维持生活必需的唯一居住房屋;拍卖后,举报人名下一套房屋没有的情况下,在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未按照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举报人提供居住房屋,亦未同意参照当地房屋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前提下,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9年)辽0202执1949号执行裁定书,直接将上述房屋拍卖,导致举报人无家可归,流落街头。
       第二组:大连市中山区法院《送达回证》两份。
证明事项:《送达回证》上面的受送达人刘晶签名不是举报人刘晶本人签字,是许冠钦法官等人伪造的。
       

举报人:刘晶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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