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书
控告人:张付生,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铺上镇小屯村2组41号,身份证号码:132121196204072811,电话:13180506412。
被控告人:巩建山,男,大名县政协主席,分保大名县铺上镇领导。
被控告人:李延广,男,原大名县铺上镇党委书记,现任大名县商务局党支部书记。
被控告人:范世刚,男,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大名府分局局长。
被控告人:张付运,男,原大名县铺上镇镇长,现任大名县司法局四级调研员。
被控告人:苏张振,男,大名县铺上副镇长,铺上镇扶贫工作站站长。
被控告人:李明发,男,大名县铺上镇小屯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住本村。
被控告人:张桂林,男,原大名县铺上镇小屯村村委会主任,住本村。
被控告人:李书群,男,原大名县铺上镇小屯村会计,住本村。
被控告人:褚秋印,男,大名县铺上镇田水坑村党支部书记,住本村。
被控告人:申振东,男,大名县铺上镇申庄村党支部书记,住本村。
被控告人:任永兵,男,大名县铺上镇东南屯村党支部书记,住本村。
被控告人:刘章峰,男,大名县铺上镇东南屯村村委会主任。
案由:诬告陷害
请求事项: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之规定,追究12名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2020年,控告人向扫黑除恶小组举报本村干部在扶贫、低保、农合等领域存在贪污腐败现象,本村支书、主任、会计等有关干部便怀恨在心,上蹿下跳,勾结司法部门对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2020年12月11日,控告人位于本村的合法房屋在家中无人的情况下被强制拆除,拆迁部门为毁灭证据将控告人家中的全部生产、生活物品,以及粮食推入大坑掩埋,控告人发现后报警,但公安机关未予立案。2021年3月1日,控告人就家中房屋被强拆一案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各被控告人害怕影响其工作政绩,罪行暴露,为了保其官位,开始相互串通,联手对控告人打击报复。
2021年4月,各被控告人相互勾结,利用相互之间的各种关系联手炮制各种材料,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诬告控告人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消息,起哄闹事,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虚假事实,意图陷害控告人,使控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各被控告人的诬告陷害下,2021年4月13日控告人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批捕,即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大名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21】83号起诉书对控告人提起公诉,2022年11月30日大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冀0425刑初205号刑事判决,错误判处控告人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控告人不服判决,上诉维权,最后大名县检察院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控告人才获得平反昭雪,并且控告人已申请了国家赔偿。
综上所述,各被控告人目无国法,捏造事实,意图陷害控告人,使控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手段恶劣,严重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控告人身陷囹圄,遭受了严重的人身和精神损害,同时国家利益也受到了损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望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严惩被控告人,以弘扬国法,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大名县公安局
控告人:张付生
2024年10月12日